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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明光市新世纪锦江之星快捷酒店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新世纪锦江之星快捷酒店,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18号原告:明光市新世纪锦江之星快捷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林庄观光大道99号。经营者:牛国民,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秦海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3293M。负责人:卞齐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新世纪锦江之星快捷酒店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新世纪锦江之星快捷酒店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明光市新世纪锦江之星快捷酒店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