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敏与谢建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谢建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065号原告:王敏,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闸,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王敏与被告谢建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