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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敏与谢建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谢建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065号原告:王敏,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闸,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王敏与被告谢建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