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战营与张守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营,张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王战营,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张守峰,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7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75元,以上共计111836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守峰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11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