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蔡金星与余化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星,余化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593号原告:蔡金星,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明、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化超,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金星诉被告余化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因原告蔡金星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金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亚东审 判 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