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洪伟、蔡清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蔡清涛,李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蔡清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福星,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蔡清涛、李福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清涛、李福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