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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华东与李恩领、马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李恩领,马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第1901号原告王华东,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广宗县人。被告李恩领,男,199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址不祥。被告马树宝,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不祥。原告王华东诉被告李恩领、马树宝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东于2017年9月1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受理后,经查证原告王华东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被告李恩领、马树宝不是威县常庄乡孙庄村人,经采用多种方式,一直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东对被告李恩领、马树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斌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