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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辉强与陈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强,陈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401号原告:黄辉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强,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辉强与被告陈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辉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黄辉强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赵俊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