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辉强与陈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强,陈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401号原告:黄辉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在中、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强,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黄辉强与被告陈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辉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黄辉强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赵俊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