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著作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304-5。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二期C区*层。经营者:王凯,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塘新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该音乐城员工。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7年9月日和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有氧欢乐笛音乐城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小娟审判员 彭露露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龙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