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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72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941468X。法定代表人:刘笃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展,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62507D。法定代表人:吴怀礼,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民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由原告重庆市欧特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