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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艳文与黄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艳文,黄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373号原告:林艳文,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生,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艳文与被告黄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林艳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艳文以尚需调取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艳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林艳文负担。审 判 长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