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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利税国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利,税国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454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被告:童利,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税国江,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利、税国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