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刘杰、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刘杰,潘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4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67981B。负责人:宋纪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涛,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行员工。被告:刘杰,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潘露,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刘杰、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