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刘杰、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刘杰,潘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4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67981B。负责人:宋纪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涛,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行员工。被告:刘杰,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潘露,女,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告刘杰、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