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20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徐炜与薛爱国、严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炜,薛爱国,严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0473号申请人:徐炜,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爱国,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严玉芳,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炜诉被申请人薛爱国、严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薛爱国、严玉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炜以其及案外人徐福龙、朱福均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爱国、严玉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炜与案外人徐福龙、朱福均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徐炜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