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金锁与陈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锁,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锁,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王金锁与被执行人陈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锁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3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0元,共计30775元。2017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2月16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飞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2月16号,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飞房产登记情况暂无房产。2017年5月9日,并向被执行人陈飞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金锁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金锁,申请执行人王金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