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809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原告:龙某,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土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