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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邵坤与曹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坤,曹洪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843号原告:邵坤,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安徽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洪吉,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邵���与被告曹洪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吴怀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