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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4执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启军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