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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开超、刘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超,刘通国,甘玉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超,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刘通国,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甘玉婵(刘通国之妻),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陈开超申请执行刘通国、甘玉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1025民初165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3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25元以及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刘通国、甘玉婵仍拒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通国、甘玉婵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35755元。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腾(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