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庆圣与吴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圣,吴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486号原告孟庆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负责人刘正茂,总经理。地址:安丘市兴安街道人民路438号。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孟庆圣与被告吴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孟庆圣负担。审判员 高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