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敦清与中山裕华花园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敦清,中山裕华花园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255号原告:宋敦清,男,1964月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祥,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裕华花园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59号。法定代表人:毛中旗。原告宋敦清与被告中山裕华花园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9日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敦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488元,减半收取为4244元(原告宋敦清已预交),由原告宋敦清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