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3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泽文刘泽武等与宋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武,刘泽文,刘苹,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3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泽武,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泽文,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苹,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宋红,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三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中,除轮候查封的有抵押权登记的被执行人宋红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一套和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均不便处置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宋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泽武、刘泽文、刘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红(2017)渝0118执33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