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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朱培森,戚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B区2号。法定代表人:朱培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德城区湖滨路273号。法定代表人:袁建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朱培森,男,1977年7月29日,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戚爱华,女,1976年6月27日,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7)德众信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