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宁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宁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474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宁树春,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上列原告廖荆威诉被告宁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荆威因被告宁树春拖欠其借款16667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借款1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当庭将借款金额变更为16666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6666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树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廖荆威借款本金16664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赵秀莲人民陪审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梅书 记 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