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成东与廖曦明、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盛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东,廖曦明,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盛达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361号原告:丁成东,男,回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廖曦明,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盛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章,系该公司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号*****室。原告丁成东与被告廖曦明、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盛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成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成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丁成东负担。审 判 长 马学忠审 判 员 李亚辉人民陪审员 龚 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