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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2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12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1.7万元存款的冻结,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已解除对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1.7万元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