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631周延力与孙长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延力,孙长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延力,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孙长芝,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延力与被执行人孙长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2民初848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自逾期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兆柱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