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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文义与集安市天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义,集安市天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义。被执行人:集安市天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文义与集安市天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