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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诉被告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谭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712号原告:杨芳,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委托代理人:瞿红福,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谭春,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芳诉被告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杨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谭春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芳对谭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芳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