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诉被告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谭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712号原告:杨芳,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委托代理人:瞿红福,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谭春,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芳诉被告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杨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谭春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芳对谭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杨芳负担。审 判 员 曾青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