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方林热力有限公司与颜志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颜志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281号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方正林区高楞德坤街10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230124301102246N(1-1) 法定代表人:李首峰,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秀,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蕾,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测温组长,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颜志华,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黑龙江省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志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方林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竞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梦颖 书记员 王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