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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岐荣、远洋与吉林省肿瘤医院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岐荣,远洋,吉林省肿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高岐荣、远洋被执行人吉林省肿瘤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岐荣、远洋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