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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伟红与韩战跃、冯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红,韩战跃,冯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439号原告:王伟红,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战跃,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冯志明,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721917917。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与茅津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柳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单位法务人员,特别授权。原告王伟红诉被告韩战跃、冯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红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红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王伟红承担。审 判 长  贺卫锋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