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屈丽与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庆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绿翔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5422109736327X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丽,女,1994年4月2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庆隆公司与被上诉人屈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庆隆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庆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上诉人庆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孙惟勤审判员 葛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