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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鲁向东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向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更120号罪犯鲁向东,男,1960年10月17日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国企工作人员。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吉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向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监区、网上公示,于2017年9月26日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海亮、刘爽及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执行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罪犯鲁向东及证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出示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审批表、同监服刑人员证言及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5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罪犯鲁向东提出,本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符合减刑条件,请予减刑。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鲁向东认罪悔罪,建议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鲁向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鲁向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鲁向东原判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39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锋审判员 牛 锋审判员 曲海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