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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3474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13376078D。法定代表人:韩桂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纱纱,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627号,组织机构代码:B4769581-5。法定代表人:王可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建安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王屋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利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姜纱纱、被告南王屋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胜利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996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86375.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广利港养虾池修筑池坝,价格为每平方米1.6元,按实际平方数进行结算。原告按被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亦已委托审计,其审定值为12399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若所请。被告南王屋居委会辩称,工程款数额需要核实,利息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18日,原告胜利建安公司与被告南王屋居委会达成协议,由原告胜利建安公司为被告南王屋居委会修筑广利港养虾池池坝,双方商定价格为每平方米1.6元,按实际平方数进行结算。原告依约施工完成后,被告于2008年9月13日委托青岛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对原告施工项目即被告南王屋广利港虾池土方工程结算进行了核算,青岛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出具了立信基字(2008)第068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值为123996元。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青岛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胜利建安公司与被告南王屋居委会签订的广利港养虾池修筑池坝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养虾池坝的修筑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被告亦对该工程委托青岛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进行了审核,且被告对审定值为123996元进行了盖章确认,因此,被告应按审定值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2399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的利息损失应按年利率6%计算为66957.8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3996元,利息66957.84元,共计190953.84元;二、驳回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元,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南王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