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688号原告:张清华,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崇安里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P03167。法定代表人:郝春燕,经理。原告张清华与被告天津市南方康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艳君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张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