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严华根与成都市新都区润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华根,成都市新都区润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631号原告:严华根,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市新都区润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刘天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华根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区润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月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华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