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培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5412号原告:四川南充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铁明路65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强。被告:杜培蓉,女,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四川南充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培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南充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南充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珏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