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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霍保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保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北京合力达储运服务中心,赵勇耀,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霍保玉,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村民,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负责人:杜然,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合力达储运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滨河路*号*幢****室。投资人:崔靖,经理。被执行人赵勇耀,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忠,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村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霍保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北京合力达储运服务中心、赵勇耀、李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北京合力达储运服务中心、赵勇耀均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4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