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相东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相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1426号之一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相东,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代市长。委托代理人尹宏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程相东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11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于2016年5月5日中止审理。现本案已恢复审理。2015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作出市政府法制办(2015)第3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第3号告知书),告知程相东其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程相东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程相东于2015年4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结论;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附件二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结论;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附件二“第一项”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结论;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附件二“第一项”“设定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户口审批工作规范》(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合法性审查结论。市政府法制办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市政府法制办(2015)第3号-回《登记回执》,告知程相东将于2015年5月14日前对其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5月13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市政府法制办(2015)第3号-延期《政府信息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对程相东2015年4月23日所提申请延期作出答复。2015年6月1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第3号告知书,告知程相东其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2011年下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合法性审查的职责。程相东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及合法性审查结论。依据上述规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市政府法制办的职责,程相东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市政府法制办在履行其自身职责过程中制作,程相东对市政府法制办所作第3号告知书不服,应以市政府法制办为被告提起诉讼,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程相东释明并要求其变更被告,但其拒绝变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程相东的起诉。程相东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求。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二审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政府法制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案中,程相东申请公开的信息虽系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但鉴于市政府法制办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故程相东仍应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程相东的起诉错误,本院应予纠正。程相东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1187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振东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贾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