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民初2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田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田韦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059号之一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10、16-1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任海波,行长。被申请人:田韦新,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诉被申请人田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结。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田韦新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韦新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