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6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沈云泉与徐小根、包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泉,徐小根,包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6848号之一原告沈云泉,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根,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包美玉,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云泉诉被告徐小根、包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云泉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云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云泉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沈云泉负担。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冬?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