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彩英与金昌路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英,金昌路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478号原告:赵彩英,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东村,身份证号×××。被告:金昌路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高晓明,经理原告赵彩英与被告金昌路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彩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昌路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金昌路路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赵彩英负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