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陆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陆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762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负责人:张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征征,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琦,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陆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