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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河南启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启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启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业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林建乐,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启德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本院(2016)豫0482民���2117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5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