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铁笼与吴洋周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笼,李洋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铁笼,男性,1956年9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洋周,男性,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物权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铁笼与被执行人李洋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2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