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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莫廷昌、杨再丽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莫廷昌,杨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732322059734F。法定代表人:王泽波,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莫廷昌,男,水族,农民,1982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杨再丽,女,水族,1979年10月5日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莫廷昌、杨再丽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莫廷昌、杨再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莫廷昌、杨再丽于2017年10月11日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元(已兑现),并限于2017年12月3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元、以后每年的12月30日前缴纳10000元,直至交清54064元为此,并承担申请费710元(已当场缴纳)。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