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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南极乡龙香源农民互助会、潘永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南极乡龙香源农民互助会,潘永寿,黄小莲,刘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11号申请人:宁国市南极乡龙香源农民互助会,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极乡。法定代表人:刘建宁被执行人:潘永寿,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小莲,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春生,男,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宁国市南极乡龙香源农民互助会与潘永寿、潘永寿、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宁国市南极乡龙香源农民互助会2017年6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潘永寿、潘永寿、刘春生支付执行款429120.00元,现潘永寿、潘永寿、刘春生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道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