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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泽群与于文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泽群,于文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081号原告:牛泽群,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于文清,女,193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牛泽群与被告于文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牛泽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泽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泽群撤回对被告于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牛泽群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