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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韦大宏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4刑申11号韦大宏:你诉韦石全、韦树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桂04刑终8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认为:1.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刑终81号刑事裁定确认你与韦石全、韦树伟是因为为覃官廟进香火而发生纠纷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2.岑溪市公安局虽已作信访答复,但答复的不是事实,而且梧州市公安局至今未对复议意见予以答复;3.法官未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即作出裁判,属审判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刑终81号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你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却没有提供能够证明韦石全、韦树伟犯罪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诉,以及二审法院裁定维持该一审裁定,均有法律依据。综上,你的申诉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推翻原裁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