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营养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禹城市通衢路2731号。法定代表人:刘锡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NaturalPharmacia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伯灵顿密德萨斯公路***号(121MiddlesexTurnpikeBurlingtonMA01803USA)。法定代表人:李姚锡蘭,董事长。原审被告:营养保健有限公司(NutritionCare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贝尔维尤区148大街****号*号房间(1600,148thAve,SESuiteDBellevue,WA98007)。法定代表人:李雯亮,总裁。上诉人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营养保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保存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协议签署地点为空白,故该协议未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营养保健有限公司均属于美国企业法人,《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和接受行为均发生在美国,有关股权转让的纠纷应由美国法院予以管辖。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签约主体和双方当事人为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和营养保健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被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已经合法完成,无论股权转让款支付与否,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依据与营养保健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营养保健有限公司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营养保健有限公司系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指定,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主张权利。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因履行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载明的签署地点为禹城市。美国国际天然药物有限公司、营养保健有限公司属外国法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山东禹王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邓鲁峰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